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9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及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市奥悦企业投资(有限合 伙)、吉安市奥鑫企业投资(有限合伙)和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 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 司 总 股 本 276,040,000 股 , 公 司 股 东 刘 蕾 女 士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0%,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1,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36%。 2、公 司 总 股 本 276,040,000 股 , 公 司 股 东 刘 旭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15,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5%,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75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27%。 3、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股东吉安市奥悦企业投资(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吉安奥悦”)持有公司股份 1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1%,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61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22%。 4、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股东吉安市奥鑫企业投资(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吉安奥鑫”)持有公司股份 2,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4%,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12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4%。 5、公司总股本 276,040,000 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匡翠思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4,01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6%,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以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 5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 例 0.18%。符合每年减持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 25%的规定及符合“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的规定。 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奥悦、吉安奥鑫为一致行动人,按照规定,在减 持股份时,应当合并计算减持比例。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采用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以上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直接持有股份总数(股) 公司总股本(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备注 1 刘蕾 31,200,000 276,040,000 11.30% 实控人/大股东 2 刘旭 15,600,000 276,040,000 5.65% 大股东 3 吉安奥悦 13,000,000 276,040,000 4.71% 特定股东 4 吉安奥鑫 2,600,000 276,040,000 0.94% 特定股东 5 匡翠思 4,018,000 276,040,000 1.46% 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年度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转增取得的股份; 3、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如下: 拟减持股份数量 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 股东名称 减持期间及减持方式 不超过(股) 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1、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 刘蕾 1,000,000 0.36% 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 (2024 年 8 月 27 日至 2024 刘旭 750,000 0.27% 年 11 月 26 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 吉安奥悦 610,000 0.22% 外)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 吉安奥鑫 120,000 0.04% 2、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 匡翠思 500,000 0.18% 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合计 2,980,000 1.08% 4、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以及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减持。 5、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三、股东相关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刘蕾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 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 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 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 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 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刘旭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本人原则上将继续 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 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综合考 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 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 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本人在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 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 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吉安奥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 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 3、减持时,本企业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 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关 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5、公司上市后,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 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 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吉安奥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匡翠思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 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奥悦、吉安奥鑫、匡翠思先生均 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 的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奥悦、吉安奥鑫、匡翠思先生将根据市场环 境、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 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奥悦、吉安奥 鑫、匡翠思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 奥悦、吉安奥鑫、匡翠思先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 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1、刘蕾女士、刘旭先生、吉安奥悦、吉安奥鑫、匡翠思先生出具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