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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禾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4-01-08  

  证券代码:002999                 证券简称:天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10,908,000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公司当期及未
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禾农资”、“公司”)于《广东天禾农

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广东浩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浩威农业”)、东莞市粤明生产资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明公司”)

与公司及湛江天禾农资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物流”)的合同纠纷案:

    2017年5月31日,公司及湛江物流均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粤1971民初12123号案应诉材料,为原告浩威农业、粤明公司诉湛江物流、天禾农资合同

纠纷一案。原告方诉称其曾委托湛江物流对其货物进行码头装卸、运输、灌包、仓储、

发运等有关事项,但在货物存储入库后,原告方在提货时未能提取剩余的3,030吨货物,

导致其无法向客户交货;据此,原告请求湛江物流支付其货物损失545.40万元(按照1800

元/吨计算),并请求湛江物流支付赔偿款2,025.89万元,同时以天禾农资为湛江物流唯

一股东的理由请求天禾农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6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

《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浩威农业、粤明公司与湛江物流之间的案涉

《货物作业协议书》、《货物作业补充协议书》;二、限湛江物流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浩威农业、粤明公司支付违约金10,908,000元;三、天禾农资对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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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在一审判决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浩威农业、粤明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湛江物流、天禾农资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二审申请。

     2019年3月,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0397号《民事

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提起再审申请。2019年9月20日,省高院出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为

(2019)粤民申9936号,受理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之“十三、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出具的(2022)粤民再265号《民事判决书》,鉴于当事人约定

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省高院根据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

程度以及预期 利益等综 合因素, 认定湛江 物流应向 浩威农业 、粤明公 司支付违 约金

7,090,200元;省高院认为,湛江物流、天禾农资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湛江物

流的财产独立于天禾农资自己的财产,故天禾农资无需对湛江物流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综上所述,湛江物流、天禾农资的部分再审请求成立,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10397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东

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2、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3、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

湛 江 物 流 于 本 判 决 发 生 法律 效 力 之 日 起 五 日内 向 浩 威 农 业 、粤 明 公 司 支 付 违 约 金

7,090,200元;

     4、驳回浩威农业、粤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364.42元,由浩威农业、粤明公司负担97,107.72元,由湛江物流

负担73,25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90.98元,由浩威农业、粤明公司负担100,086.86

元,由湛江物流负担75,504.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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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终审判决,公司对此诉讼事项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

任,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视后续进展

情况,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省高院出具的(2022)粤民再 265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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