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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禾股份: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6-04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 进 一 步 完 善广 东 天 禾 农资 股 份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本
 公 司 ” ) 治 理 结 构 , 促 进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司 独 立董 事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独 董 管 理 办 法》”)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股 票 上市 规 则》 (以下简称
 “ 《 上 市 规 则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 司自 律 监管 指 引第 1 号—
 —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以及 《广 东 天禾 农 资股 份 有限 公 司章程》(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等 相关 规 定要 求 ,制 定本 制 度。


                                  第一章 独立董事
     第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 公司
 及本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 不 受 公 司 主 要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或者
 其 他 与 公 司 存 在 利 害 关 系的 单 位或 个 人的 影 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 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身 份 被 提 名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人 , 应 当 具备 丰 富的会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 并 至 少符 合 下列 条 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 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 款 第 ( 四 ) 项 、 第( 五 )项 及第 ( 六) 项中 的 公司 控 股股 东、实际
控 制 人 的 附属 企 业 , 不包 括 根据 《上 市 规则 》规 定 的, 与公 司 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每 年 对 独 立性 情 况进 行 自查 ,并 将 自查 情 况提 交董事会。
董 事 会 应 当 每 年 对 在 任 独立 董 事独 立 性情 况 进行 评估 并 出具 专 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 法 设 立 的 投资 者保 护机构 可以公 开请 求股东 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 一 款 规 定 的提 名人 不得提 名与其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 能 影 响 独 立 履 职 情 形 的关 系 密切 人 员作 为 独立 董事 候 选人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 选 举 独 立 董 事 的 股 东 大会 召 开前 ,公 司董事 会 应按 前 条及 前款的规
定 披 露 相 关 内 容,并 将所 有 独立 董 事候 选 人有 关 材料 报 送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相 关 报 送 材 料 应 当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不 符 合 独立 董 事任 职 条件 或 独立 性要 求 的,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可 以 对 独 立 董 事 候选 人 的任 职 条件 和 独立 性提 出 异议 ,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董 事 会 应 当 对独立 董事候 选人是 否被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 说 明 。对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提 出异 议 的独 立 董事 候 选人 ,公 司不得将其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为 独 立董 事 。如已 提 交股 东 大会 审 议的 ,应 当取消该提
案。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 十 三 条 独 立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前 ,公司 可 以经 法 定程 序解 除 其职务。提
前 解 除 职 务 的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具 体 理 由 和 依 据 。 独 立 董 事 有 异 议 的 ,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披 露。
       独 立 董 事 不 符 合 本制 度 第五 条 第一 项 或者 第 二项 规定 的 ,应 当立即停
止 履 职 并 辞 去 职 务 。未 提 出辞 职 的,董 事 会知 悉 或者 应 当知 悉 该事实发生
后 应 当 立 即 按 规 定 解 除 其职 务 。
       独 立 董 事 因 触及 前款 规定情 形提出 辞职 或者被 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 者 其 专 门 委 员 会 中 独 立 董 事 所 占 的 比 例 不 符 合 本 制 度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或 者 独 立 董 事 中 欠 缺会 计 专业 人 士的 ,公 司应 当 自前 述 事实发生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 因 独 立 董 事 辞 职 导 致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专门 委 员 会 中独 立 董事所占
 的 比 例 低 于 本 制 度 或《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最 低要 求 ,或 独立 董 事中欠缺会
 计 专 业 人 士 时 ,拟 辞 职的 独 立董 事 应当 依 照法 律、行政 法 规、部门规章和
《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继 续 履行 职 责至 新任 独 立董 事 产生 之 日。公 司应当自独
 立 董 事 提 出 辞 职 之 日 起 六十 日 内完 成 补选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
 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若 发 现 所 审 议 事 项 存 在 影响 其 独立 性 的情 况 ,应 当向 公 司申 明并实行
 回 避 。 任 职 期 间 出 现 明显 影 响独 立性 情 形的 ,应 当 及时 通 知公 司,提出解
 决 措 施 , 必 要 时 应 当 提 出辞 职 。


                         第四章 公司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本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 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上 述 第 (一 )项 至 第(三) 项 职权 ,应 当 取得 全体独立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第 一 款 所 列职 权 的,公 司 应当 及 时披 露 。上述 职权不能
正 常 行 使 的 , 公 司 应 当 披露 具 体情 况 和理 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亲自 出 席董 事 会会 议 ,也 不委 托 其他 独立董事
代 为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应当 在 该事 实 发生 之 日起 三 十日 内 提议 召 开股东大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 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 司 未 按 前 款 规 定 作 出 说明 或 者及 时 披露 的 ,独 立董 事 可以 向中国证
监 会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报告 。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 立 董 事 专 门 会 议 可 以 根据 需 要研 究 讨论 公 司其 他事 项 。
     独 立 董 事 专 门会 议应 当由过 半数独 立董 事共同 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 和 主 持 ;召 集 人 不 履 职 或者 不 能履 职 时,两 名 及以 上 独立 董 事可以自行
召 集 并 推 举 一 名 代 表 主 持。
     公 司 应 当 为 独 立 董 事 专 门会 议 的召 开 提供 便 利和 支持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 计 委 员 会 每 季 度 至 少 召开 一 次会 议 ,两名 及 以上 成 员提 议 ,或者召
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时 ,可 以 召开 临 时会 议 。审计 委 员会 会 议须 有 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 事 会 对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建议 未 采纳 或 者未 完 全采 纳的 ,应当 在董事会
决 议 中 记 载 提 名 委 员 会 的意 见 及未 采 纳的 具 体理 由, 并 进行 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 事 会 对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会 的 建议 未 采纳 或 者未 完全 采 纳的 ,应当在
董 事 会 决 议 中 记 载 薪 酬 与考 核 委员 会 的意 见 及未 采纳 的 具体 理 由,并进行
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 按 规 定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董事 会 及其 专 门委 员 会、独 立 董事 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
与 内 部 审 计 机构负 责人和 承办公 司审计 业务的 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沟 通 、 实 地 考 察 、 与 中 小股 东 沟通 等 多种 方 式履 行职 责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记录 ,详 细记 录 履行 职 责的 情 况。独 立董事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获 取 的 资 料、相 关 会议 记 录、与 公 司及 中 介机 构 工作人员的
通 讯 记 录 等 , 构成 工 作记 录 的组 成部 分 。对 于工 作 记录 中 的重 要内容,独
立 董 事 可 以 要 求 董 事 会 秘书 等 相关 人 员签 字 确认 ,公 司 及相 关 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记 录 及 公 司向 独 立董 事 提供 的 资料 ,应 当 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向 公 司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提 交 述 职报 告 并 披 露, 述 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 立 董 事 年 度述 职报 告最迟 应当在 公司 发出年 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 司 股 东 间 或 者 董 事 间 发 生 冲 突 , 对 公 司 经营 管 理 造 成重 大 影响的,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主 动 履 行 职责 , 维护 公 司整 体 利益 。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且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 司 可 以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重 大 复 杂 事 项 前 , 组织 独 立 董 事参 与 研究论证
等 环 节 , 充 分 听 取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 并 及 时 向 独 立 董 事 反 馈 意 见 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 名 及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认 为会 议 材料 不 完整 、论 证 不充 分 或者 提供不及
时 的 ,可 以 书 面 向 董 事 会 提出 延 期召 开 会议 或 者延 期 审议 该 事项 ,董事会
应 当 予 以 采 纳。
     董 事 会 及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以 现 场召 开 为原 则 。在 保证 全 体参 会董事能
够 充 分 沟 通 并 表 达 意 见 的前 提 下,必 要 时可 以 依照 程 序采 用 视频 、电话或
者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 立 董 事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遭遇 阻 碍的 ,可 以向 董 事会 说 明情 况 ,要求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人员 予 以配 合 ,并将 受 到阻 碍 的具 体 情形和解决
状 况 记 入 工 作 记 录 ;仍 不 能消 除 阻碍 的 ,可以 向 中国 证 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公 司 不 予 披 露 的 ,独 立 董 事可 以 直接 申 请披 露 ,或者 向 中国 证 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报酬及执业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公司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报酬的标 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报酬外,
公司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 其他利
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购买执业险 ,建立必要
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改时亦同。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