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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2024-03-28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增补新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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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案。
     第十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
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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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传真、电子邮件、电
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如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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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少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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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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