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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劲仔食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2024-03-28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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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增补新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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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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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
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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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
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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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少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
     如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
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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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应作书面的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
     第四十二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员,
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 “超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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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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