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12-28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律、法规,以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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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第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包括专
人送出、邮寄、传真或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邮件、
邮寄、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为出席。
第八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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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提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监事会提交正式的书面提议书,提请监事会主席召集临时会议,并
提出会议议题。
提议书应载明:
1、提议事由;
2、提出议案的具体内容;
3、提案日期及提案人签名。
(二)监事会主席应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监
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事
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的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及
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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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监督决议执行情况,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
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如遇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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