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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富科技: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2024-12-28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丽海中路43
号”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恒通路 10号”,并同步对《公司章程》中相应
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拟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
市沙田镇丽海中路 43 号          市厚街镇恒通路 10 号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提供任何资助。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   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   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                             ……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
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制本章程第三十三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 、董 事会 的会 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公 司股 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资计划;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监事的报酬事项;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 对发 行公 司债 券作出决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 对公 司合 并、 分立、解
资本作出决议;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八) 对发 行公 司债 券作出决   议;
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 司合 并、 分立、解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十)修改本章程;               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十一 )审 议公 司在 一年内购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三 )审 议公 司在 一年内购   用途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用途事项;                           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司债券作出决议。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及公司章程规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及公司章程     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知中载明的场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载明的场所。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的,将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设置会场。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
                                   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
                                   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
                                   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新的提案。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提案。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名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四)公司年度报告;
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五)公司年度报告;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外的其他事项。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     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三) 非职 工代 表监 事由监事       (三) 非职 工代 表监 事由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
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     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 污、 贿赂 、侵占财       (二) 因贪 污、 贿赂 、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
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行期满未逾五年;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未逾 2 年;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逾三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逾三年;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三年;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之日起未逾三年;
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违反本 条规 定选 举、 委派董事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满;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解除其职务。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 条规 定选 举、 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下列忠实义务: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                         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忠实义务:
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五)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金归为己有;                       过;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公司利益;                         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和弥补亏损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方案;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方案;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     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案;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设置;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十) 聘任 或者 解聘 公司总经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 制订 公司 的基 本管理制
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 )制 订本 章程 的修改方
度;                                 案;
    (十二 )制 订本 章程 的修改方        (十二 )管 理公 司信 息披露事
案;                                 项;
    (十三 )管 理公 司信 息披露事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四条第(三)、(五)、(六)项规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四条第(三)、(五)、(六)项规         (十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
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 〇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
员不得兼任监事。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
    监事会 由监 事会 主席 召集和主        监事会 由监 事会 主席 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过半数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持。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免的建议;                         的建议;
    ……                             ……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配利润。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损。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法定公积 金转 为 增 加 注 册 资本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
并,合并各方解散。               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
                                 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
                                 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
                                 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
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的股东。
       ……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
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结果需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
准。
       三、备查文件
   1、《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