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2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冉、尹颂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
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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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58,605,0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258%。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66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
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8,606,4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26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36,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
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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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为附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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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鲍 冉
尹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