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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3-22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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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

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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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

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

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

父母、子女,下同)和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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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

事项)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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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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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

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四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

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

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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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

的方式直接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但未达到3%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核后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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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特别是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前两款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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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

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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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事项、专门委员会决策事项中涉及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

职。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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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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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

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事项、

专门委员会决策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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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

于十五日。

       第三十三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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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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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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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

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现场检查情况;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九)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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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员支持和经费,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上述会议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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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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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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