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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爱美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4-04-27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二)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完成审
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
选聘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选聘方式的,通过公
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括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
    (二)     相关职能部门编制选聘文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查。审计委员会审
议选聘文件,通过筛选确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向其投送选聘文件;
    (三)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公
司组织相关部门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根
据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规定确定结果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     审计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
    (六)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委员会予以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上年度
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
不再另外执行选聘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按
照本办法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
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   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   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发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聘用
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
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
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未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致使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