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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爱美家: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3  

证券代码:003041           证券简称:真爱美家       公告编号:2024-017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期中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佛堂大道399号公司三楼会议

室;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9人,

代表股份10,5713,2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412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

股份105,382,7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3.182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30,500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29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7,530,464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29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预计 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13,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530,46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谢静怡、唐梦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
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