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 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 司 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刊载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和《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 下统称会议通知); 3.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3 年度股东 大会通函》; 4.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刊载于 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刊载于 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刊载于 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凭证资料; 10.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 况的统计结果; 11.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 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召 开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关于召开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相关安排,有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 刊载了《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告》和《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 拟定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长利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 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1.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 股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286,314,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895559%。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网 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56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417,235,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232%。前述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A 股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A 股中小投资者)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2,098,395,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354%。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12,500,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945764%。 综上,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8,716,050,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67554%。 2.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34,286,3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87.164933%。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参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7,235,5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1.06072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2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4,703,549,80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A 股 股 份 总 数 的 88.225657%。 3.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 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 4,009,342,7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 股股份总数的 35.91434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董事高立刚、李历、庞松涛、王鸣峰、监事何大波因 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除高级管理人员周建平、刘海军因 工作原因请假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此外, 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 H 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H 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年度股东大会全体股东表决结果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内容 股东性质 序号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普通决议案 A股 34,701,625,405 99.994455 1,721,500 0.004961 202,900 0.000585 《2023 年 H股 3,986,991,266 99.364262 16,602,977 0.413781 8,906,000 0.221956 1.00 度董事会 合计 38,688,616,671 99.929142 18,324,477 0.047330 9,108,900 0.023527 报告》 A 股中小 2,096,471,530 99.908292 1,721,500 0.082039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A股 34,701,927,705 99.995326 1,419,200 0.004089 202,900 0.000585 《2023 年 H股 4,003,591,243 99.777969 3,000 0.000075 8,906,000 0.221956 2.00 度监事会 合计 38,705,518,948 99.972799 1,422,200 0.003673 9,108,900 0.023527 报告》 A 股中小 2,096,773,830 99.922698 1,419,200 0.06763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A股 34,701,926,705 99.995323 1,420,200 0.004092 202,900 0.000585 H股 4,003,586,243 99.777844 8,000 0.000199 8,906,000 0.221956 《2023 年 3.00 合计 38,705,512,948 99.972784 1,428,200 0.003689 9,108,900 0.023527 度报告》 A 股中小 2,096,772,830 99.922650 1,420,200 0.067680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A股 34,701,927,205 99.995324 1,419,700 0.004091 202,900 0.000585 《2023 年 H股 4,003,586,243 99.777844 8,000 0.000199 8,906,000 0.221956 度经审计 4.00 合计 38,705,513,448 99.972785 1,427,700 0.003688 9,108,900 0.023527 的财务报 A 股中小 告》 2,096,773,330 99.922674 1,419,700 0.067656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A股 34,701,927,705 99.995326 1,419,200 0.004089 202,900 0.000585 《2023 年 H股 4,007,570,243 99.877134 0 0.000000 4,930,000 0.122866 5.00 度利润分 合计 38,709,497,948 99.983077 1,419,200 0.003666 5,132,900 0.013258 配方案》 A 股中小 2,096,773,830 99.922698 1,419,200 0.06763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 关 于 A股 34,701,927,705 99.995326 1,419,200 0.004089 202,900 0.000585 2024 年度 H股 4,007,567,243 99.877059 3,000 0.000075 4,930,000 0.122866 投资计划 合计 38,709,494,948 99.983069 1,422,200 0.003673 5,132,900 0.013258 6.00 及资本性 A 股中小 支出预算 2,096,773,830 99.922698 1,419,200 0.06763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的议案》 《关于续 A股 34,701,927,705 99.995326 1,419,200 0.004089 202,900 0.000585 聘 2024 年 H股 4,007,560,243 99.876885 10,000 0.000249 4,930,000 0.122866 度财务报 合计 38,709,487,948 99.983051 1,429,200 0.003691 5,132,900 0.013258 7.00 告审计机 A 股中小 构 的 议 2,096,773,830 99.922698 1,419,200 0.06763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案》 《关于续 A股 34,701,927,705 99.995326 1,419,200 0.004089 202,900 0.000585 聘 2024 年 H股 4,006,969,243 99.862156 3,000 0.000075 5,528,000 0.137769 度内部控 合计 38,708,896,948 99.981524 1,422,200 0.003673 5,730,900 0.014802 8.00 制审计机 A 股中小 构 的 议 2,096,773,830 99.922698 1,419,200 0.06763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案》 《关于独 A股 34,701,927,705 99.995326 1,419,200 0.004089 202,900 0.000585 立 董 事 H股 4,002,607,298 99.753447 983,945 0.024522 8,909,000 0.222031 2023 年度 合计 38,704,535,003 99.970258 2,403,145 0.006207 9,111,900 0.023535 9.00 履职评价 A 股中小 结果的议 2,096,773,830 99.922698 1,419,200 0.06763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案》 《关于选 A股 34,696,843,547 99.980676 6,503,258 0.018739 203,000 0.000585 10.00 举非职工 H股 3,661,973,079 91.264121 344,999,164 8.598109 5,528,000 0.137769 代表监事 合计 38,358,816,626 99.077299 351,502,422 0.907898 5,731,000 0.014803 的议案》 A 股中小 2,091,689,672 99.680410 6,503,258 0.309916 203,000 0.009674 投资者 特别决议案 《关于授 A股 34,480,506,812 99.357291 223,042,993 0.642709 0 0.000000 予董事会 H股 1,409,422,338 35.125788 2,597,549,905 64.736442 5,528,000 0.137769 发行股份 合计 35,889,929,150 92.700389 2,820,592,898 7.285332 5,528,000 0.014278 11.00 一般性授 A 股中小 权 的 议 1,875,352,937 89.370786 223,042,993 10.629214 0 0.000000 投资者 案》 《关于授 A股 34,701,522,505 99.994158 1,824,400 0.005257 202,900 0.000585 予董事会 H股 4,002,769,243 99.757483 4,203,000 0.104748 5,528,000 0.137769 回购股份 合计 38,704,291,748 99.969629 6,027,400 0.015568 5,730,900 0.014802 12.00 一般性授 A 股中小 权 的 议 2,096,368,630 99.903388 1,824,400 0.086943 202,900 0.009669 投资者 案》 上述议案第 11 项至第 12 项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内容 股东性质 序号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特别决议案 《关于授 A股 34,701,522,505 99.994158 1,824,400 0.005257 202,900 0.000585 予董事会 回购股份 其中:A 1.00 一般性授 股中小投 2,096,368,630 99.903388 1,824,400 0.086943 202,900 0.009669 权的议 资者 案》 上述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议案内容 序号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股数 占比(%) 特别决议案 《关于授予 董事会回购 1.00 3,999,612,781 99.757317 4,202,000 0.104805 5,528,000 0.137878 股份一般性 授权的议案》 上述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 畅 章玉婷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