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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康佳A:《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2024-02-27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修订)
   (2024 年 2 月 26 日经康佳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
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监事须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
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须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
局、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
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并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局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局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检查公司年度及中
期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查询和了解公司及其下属公
司或业务部门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做出进一步的
说明;
    (三)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列席董事局会议,监事列席公司董事局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
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并有在会议上陈述意见的权利;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局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制订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每次会议
要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经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以书面方式提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临时会议,临时会议要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监
事会会议通知要载明会议日期、地点、期限、事由、会议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
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会议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受托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委托书中须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案应当属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的经营、
治理等相关。
    监事会议案应当清楚、明确,并且议案提出人应当提供与议案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举
手或书面投票作出决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表决,委托
书中应载明授权。不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表决的,视为弃权。监事的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司
股东大会认定。
    第十三条 与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事,必须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会议记录交董事局秘书妥善保管、归档。监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五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
要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要向董事局、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