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0、200030 证券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24-35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总股本 1,741,643,085 股,A 股总股本 1,693,824,170 股,B 股总股 本 47,818,915 股 ; 其 中 公 司 通 过 回 购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A 股 21,832,240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权利。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429,952,711.25 元=1,719,810,845 股×0.25 元/股;其中 A 股现金分红总额=实 际参与分配的 A 股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417,997,982.50 元=(1,693,824,170 股-21,832,240 股)×0.25 元/股。按 A 股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 2.467776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A 股 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2467776 元/股计算(A 股每股现金分红=A 股现金分红总额 ÷A 股总股本),即 0.2467776 元/股=417,997,982.50 元÷1,693,824,170 股(计 算结果直接截取小数点后七位,不四舍五入)。综上,在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 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2467776 元/股。 1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3 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按总股本 1,741,643,085 股(A 股总股本 1,693,824,170 股, B 股总股本 47,818,915 股),扣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21,832,240 股后,以股本 1,719,810,84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2.5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29,952,711.25 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下一年度分配。2023 年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1,832,240 股,不参与本 次权益分派。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 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1,832,240.00 股后的 1,719,810,84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000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 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 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 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2.250000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2 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2.5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 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5 月 28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 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08)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 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6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6 月 28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 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35 一汽股权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2 08*****195 吉林省天亿投资有限公司 3 08*****609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 08*****207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7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 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 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返还结果以税务机关 的最终批复为准。 七、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海街 701 号(邮编:130012) 联系人:刘岩、沈相君 联系电话:0431-85122797 联系传真:0431-8512275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4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