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7、200037; 证券简称:深南电 A、深南电 B;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时、9:30-11:30 时、 下午 13:00-15:00 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时至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 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十七楼公 司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四)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孔国梁董事长 1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八)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14 人, 代表股份 232,816,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248%。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07 人,代表股份 139,985,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4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92,830,5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230,896,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064%。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38,773,2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22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92,123,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835%。 3.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09 人,代表股份 1,919,49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其中:内资股股东 204 人,代表股份 1,21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11%;外资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07,19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3%。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1 人,代表股份 1,919,89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5%。 (九)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2,816,101 231,959,502 99.6321% 811,899 0.3487% 44,700 0.0192% 其中:A 股股东 139,985,554 139,829,454 99.8885% 111,400 0.0796% 44,700 0.0319% B 股股东 92,830,547 92,130,048 99.2454% 700,499 0.7546% 0 0.0000% 中小股东 1,919,899 1,063,300 55.3831% 811,899 42.2886% 44,700 2.3282%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代表股份 同意(股) 同意比例 反对(股) 反对比例 弃权(股) 弃权比例 与会表决股东 232,816,101 231,929,102 99.6190% 845,799 0.3633% 41,200 0.0177% 其中:A 股股东 139,985,554 139,799,054 99.8668% 145,300 0.1038% 41,200 0.0294% B 股股东 92,830,547 92,130,048 99.2454% 700,499 0.7546% 0 0.0000% 中小股东 1,919,899 1,032,900 53.7997% 845,799 44.0543% 41,200 2.14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3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邓叶行健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南山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