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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2月)2024-02-07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确保国有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深圳市属国有企业
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为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承担连
带责任的法律行为。
    公司以管资本方式参与管理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担保、授信额度
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债券担保及为其他融资行为提供的
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对象为:公司直接出资的全
资、控股企业及通过平台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
下简称“企业”)。公司对控股企业原则上是按股权比例提供
担保。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如因特
殊情况需提供担保的,各股东应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比例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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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公司不得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除上级单位
批准外,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境外融
资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根据申请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作为确定
提供担保及给与担保额度的主要依据;对连年亏损、扭亏无
望而又资不抵债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担保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
审核和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事项进行后续管理,对被担保
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条 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经济事
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判断,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
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 公司审计风控部审核担保风险管控措施,协助
开展担保事项后续风险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支持;负
责对担保事项的程序合规性和执行有效性等进行审计检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担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有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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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担保的投资项目或某项(类)经营业务市场
前景良好,效益较好或属于政府扶持项目;投资项目须取得
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单位及公司同意立项及开工的批复;
    (三)申请担保的融资事项已获金融机构或主管部门批
准;
    (四)续保项目的原担保金额按计划正常使用;
    (五)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担保时,需报送下列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
    (一)担保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及效益分析、
还款来源及承诺等;
    (二)新增项目贷款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
目立项、建设批文等复印件);
    (三)拟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开证)合同等融资文
件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合同样本;
    (四)最近一期(季、月)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五)反担保函或质押声明书和抵押物所有权的证明文
件;
    (六)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
件;
    (七)公司控股企业申请担保时,需出具该企业董事会
请求担保的决议文件;该企业其他股东须出具同意按股权比
例提供担保的有效证明;其他股东不能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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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须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或提供相应比例的资产抵押或动产、
权利质押;
    (八)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工作程序分为审核、审批、合同签订三个
阶段。
    (一)审核
    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企业发展部、审计风控部等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及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
出具担保意见。
  (二)审批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上级单位审批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7.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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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外的担保,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报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经上级单位
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批准的担保事项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
关手续;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需公司财务管理
部、企业发展部及审计风控部重新审核,重点审核企业的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及保证措施的变化情况,如有重大变化的,
需按原程序重新报批;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应
按新的担保事项申请办理。
    (三)合同签订
    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担保的有
关手续,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反担保、质押
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对于
获得批准的被担保企业,必须在限期内办理反担保措施。公
司根据被担保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
担保措施。
    (一)被担保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续。抵押
(质押)率按如下标准执行:
    1.债券、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质押率不高于债券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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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最近三十个交易日收市平均值的 70%;
    2.写字楼、商住楼等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账面价
值的 80%;
    3.其他不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账面价值的 50%;
    4.动产抵押:抵押率不高于账面价值的 50%;
    5.股权、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不高于股权账面价值、
营运车牌购入价的 70%。
    资产账面价值是指资产账面原值减累计折旧或摊销、减
值准备后的余额。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季度对抵押、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跟踪,
如抵押(质押)率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账面价值的 100%,被
担保企业应以货币资金或其他可靠资产补足差额部分;如抵
押(质押)率恢复至上述标准内,后补足差额部分可予以退
回。
    (二)不动产、债券、股票等抵押、质押须在 20 个工作
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采用保证反担保时,反担保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1.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担保资格;
    2.反担保金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50%;
    3.企业资债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
    4.无不良信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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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章 担保收费


    第十四条   为防范担保风险,应付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
公司向被担保企业收取担保费,作为担保风险准备的一项资
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类型和风险,向被担
保企业收取担保费。
    (一)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年率或
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年、月)*(年、月)担保
费率
    1.为全资、控股企业担保,年担保费率为 4‰,月担保
费率为 0.333‰。
    2.为其他企业担保,年担保费率 9‰,月担保费率为
0.75‰。
    (二)担保费应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如有反担保函的
应一并出具)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 5,000 万元且担
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签订担保合同(如有反
担保函的应一并出具)时收取第一年度的担保费,一年后同
一时间收取第二年的担保费。
    (三)逾期还款的担保费应计算到还款日,并按预计还
款时间收取,多退少补。逾期期间的担保费按正常保费加收

                                              — 7 —
30%。
    (四)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时,多收的部分予以
退回。
    (五)逾期不缴纳担保费的,按应收担保费每日处以 1‰
的罚款,自签订担保合同或出具反担保函之日(以最早签订
的时间为准)起计算。


               第六章 担保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季度将公司担保情况编制
报表向公司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项目存在潜在风险或企业
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迹象,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对可能存
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应提出相应的对策,供公司决策。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等相关反担保合同签订后,借款合
同的修改、变更须经公司同意,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等相
关反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公司书面同意,被担保企业不
得将借款合同债务转让或施行其他引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
为。
    第十八条 被担保企业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
作他用;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每季度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
送担保资金使用及偿还本息情况;接受公司对担保资金使用
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对经营欠佳企业担保资金的运作,公司原则
上应联合金融机构对该企业担保资金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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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监管。其相应的经营业务或投资项目结束后,企业应按时
足额偿还债券或借(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被担保企业按期归还债券或贷款的,应在偿
还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还款凭证(银行单据)及相关的
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
及时办理解除担保、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并将所抵押或质
押的资料原件退还被担保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的逾期债券或贷
款应及时发出逾期担保通知,督促企业归还债券、借款或办
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企业破产案件经人
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与财产分配,预先行使
追偿权。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企业未履行偿债义务,由公司代为
履行后,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公司可依法向被担保企业
或反担保人追偿,如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按
下列方式追偿:
    (一)如被担保企业与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
同的,可以将抵押或质押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的价款按法
律法规优先受偿;
    (二)设定反担保人的,公司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
担保人拒绝清偿的,依法对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被担保单位设立担保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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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按担保项目反映债权人名称、担保金额、起止时间及期
限、反担保人、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名称、担保费的收取、到
期还款解除担保或展期续保情况、代偿还债务的情况、抵押
或质押物的返还或变卖、拍卖情况,涉及诉讼的还应记载有
关诉讼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担保企业因客观原因在批准的担保额
度内更换融资机构、减少担保额、变换融资币种的,由公司
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按新项目办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申请续保应在贷款到期前两个月向公
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办理。续保金额原则上应不
高于原担保金额,审议程序按第三章第十二条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担保资金
合法、合规使用及本息如期归还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派驻企业财务总监负责对担保资金使用及偿还本
息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担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相关人员因违反有关担保
管理规定或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
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市国
资委、主管单位有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
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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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上市公司的担保有
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担保事项需报公司审批的,审核程序参
照第三章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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