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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 赛 格:中伦关于深赛格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7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赛格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电子数据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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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1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临时会

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

告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

议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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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在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 A 座 31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张良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 年 2 月 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2024 年 2 月 6 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

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 696,309,082 股(其中外资股 108,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6.55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6.555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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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311,878 股(其中外资股 1,098,1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187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87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了

会议;

    (2)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会议;

    (3)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4)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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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

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所载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该等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7,378,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21%;反对 1,24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8,342,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02%;反对 2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2,033,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22%;反对 27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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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

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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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原小放



                                             经办律师:

                                                             周    素




                                                          202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