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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10-11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
资格自然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事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支持部
门,协助提名委员会处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他委员)
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研究有关
事项和议案时,应在内部进行充分论证,原则上在形成统一意见后,
再将审核决议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
董事会报告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如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视频
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运行经
费。经董事会同意,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
服务,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要求准备议案材料,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
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五)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及其它会议材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 2013 年 4 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