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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佛山照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7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 股) 粤照明 B(B 股)
                  股票代码:0 0 0 5 4 1 (A 股) 2 0 0 5 4 1 (B 股)
                                公告编号:2024-079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智慧路 8 号佛照大
厦 22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万山先生
     6、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 9 名董事、4 名监事、4 名高级管理人

员及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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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3 人,代表股份 652,488,8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48,778,23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A 股 13,000,0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数
为 1,535,778,230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

代表股份 620,016,43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40.37%。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304 人,代表股份 32,472,37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的 2.11%。
    2、A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会 议 的 A 股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06 人 , 代 表 股 份
604,606,10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9.07%。(截至股

权登记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1,245,104,992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
的股份数量 A 股 13,000,0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
股东大会享有 A 股表决权的总数为 1,232,104,992 股)。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597,678,914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48.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0 人,代表股份 6,927,193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56%。
    3、B 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47,882,70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5.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 2 —
     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22,337,520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25,545,185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4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与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股东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共 304 人,代表股份 8,581,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6%。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651,988,121      99.92%    273,091      0.04%   227,600        0.03%
1、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      A股       604,105,416      99.92%    273,091      0.05%   227,600        0.04%
计师事务所       B股       47,882,705       100.00%     0          0.00%      0           0.00%
   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8,080,896       94.17%    273,091      3.18%   227,600        2.65%

                 整体      652,000,956      99.93%    369,856      0.06%   118,000        0.02%
2、关于注销
回购股份并       A股       604,119,354      99.92%    368,753      0.06%   118,000        0.02%
减少注册资       B股       47,881,602       100.00%    1,103       0.00%      0           0.00%
  本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8,093,731       94.32%    369,856      4.31%   118,000        1.38%

                 整体      651,873,901      99.91%    321,191      0.05%   293,720        0.05%
3、关于选举      A股       604,031,126      99.90%    281,261      0.05%   293,720        0.05%
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B股       47,842,775       99.92%    39,930       0.08%      0           0.00%

              中小投资者    7,966,676       92.83%    321,191      3.74%   293,720        3.42%
         注:上述议案股东“同意”“反对”“弃权”比例相加不等于 100%者,系四
     舍五入导致。



                                            — 3 —
    上述议案 1、3 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 2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次会议经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黄秋红、刘斯婷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斯婷、黄秋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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