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9、200869 证券简称:张裕A、张裕B公告编号:2024-临 26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公司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日至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实施了股 份回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 有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现公司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 配比例进行调整,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 购 B 股股份 5,794,500 股后的 686,455,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 5.04220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 A、B 股总股本分别折算的每股除权 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如下: (1)A 股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 A 股收盘价-0.5042206 元/股。 (2)B 股现金分红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 B 股总股本×分配比例 =226,208,700 股(B 股总股本 232,003,200 股-已回购 B 股股份 5,794,500 股)×0.5042206 元/股=114,059,086 元。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 B 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 后公司 B 股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金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 1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 B 股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B 股现金分 红总金额/B 股总股本=114,059,086 元/232,003,200 股=0.4916272 元(折合 港币 0.5400716 元,港币:人民币=1:0.9103),即 B 股除权除息价格=最 后交易日 B 股收盘价-港币 0.5400716 元/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 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鉴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已 达到注册资本的 50%,因此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拟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92,249,559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460,246,359 股, 股总股本 232,003,200 股)为基数计算,按照每 10 股派 5 元人民币(含 税)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红利,共计 346,124,780 元,剩余未分配的 净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可参与分配的总股 数发生变化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比例。 2、上述分配方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自权益 分派方案披露日至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 B 股股份 5,794,500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 2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公司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 生了变化。 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公司调整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 692,249,559 股剔除已回购 B 股股份 5,794,500 股后参与利润分配 的总股数 686,455,05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4220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即:(现金红利派发总额÷参与利润分配 的总股数)×10=346,124,780 元÷(692,249,559 股-5,794,500)×10。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是以固定总额方式分配,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 B 股股份 5,794,500 股后的 686,455,059 股(其中 A 股总股本 460,246,359 股,B 股总股本 226,208,7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4220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4.537985 元),共计 346,124,780 元。 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5.042206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 3 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 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4.537985 元, 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 按每 10 股派 5.042206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 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008441 元;持股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04221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 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910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 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6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6 月 17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1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4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6 月 19 日(最 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6 月 1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 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 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办理股份转 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505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 月 31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4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 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 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5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56 号 2、咨询分红事宜 咨询联系人:李廷国 咨询电话:0535-6633656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3、咨询涉税事宜 咨询联系人:王晓玉 咨询电话:0535-6633621 传真电话:0535-6633639 八、备查文件 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