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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 鲁B: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2024-01-13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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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公司有
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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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审计人员、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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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参
加,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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