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24-092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1)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 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稳定及提升公 司价值,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 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1.5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 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9,5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38,9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 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1 (7)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 (8)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进行股份回购。 2.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 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 用证券账户。 4.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 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 来六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前 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2)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 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2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 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 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 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公司拟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 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 回购股份》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3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1.5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 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 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 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具体回购价格将结合公司股票价格、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和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在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9,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8,900 万元(含)。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1.50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19.05 万股至 1,234.92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总股本 2,500,924,881 股的比例为 0.25%至 0.49%;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 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内。 2.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4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金额上限 38,9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1.50 元/股测算,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 1,234.92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总股本的 0.49%。 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权变 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76,709,537 23.06% 576,709,537 23.1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24,215,344 76.94% 1,911,866,138 76.83% 股份总额 2,500,924,881 100.00% 2,488,575,675 100.00% 注 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 注 2:按照公司截至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股份情况,作为回购前情况进行测算。 2.按回购金额下限 19,5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31.50 元/股测算,回购股 份数量约为 619.05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总股本的 0.25%。 假设公司最终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股权变 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76,709,537 23.06% 576,709,537 23.1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24,215,344 76.94% 1,918,024,868 76.88% 股份总额 2,500,924,881 100.00% 2,494,734,405 100.00% 注 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 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注 2:按照公司截至 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 股份情况,作为回购前情况进行测算。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 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 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 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 19,996,084.7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110,784.47 万元,流 动资产 2,366,912.91 万元。按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 高回购资金上限 38,900 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总 资产的 0.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0.64%,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1.64%。 6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 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 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 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 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 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 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公司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徐颂先生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买入 22,200 股 公司 A 股股票,其买入公司股票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当时 的股价情况而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行为。除此 之外,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 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回购股份提议人在未来三个月、未来六个月内暂 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未来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 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本次回购股份的提议人系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 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 的投资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公司董事长冯波鸣先生于 2024 年 10 月 13 日向公司提交《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 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 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提议人冯波鸣先生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也不存 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 提议人冯波鸣先生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 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 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 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 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 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顺利实施,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 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全权办理回购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8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回 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 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 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6.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不低于最低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终止实施回购方案; 7.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在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下,办理《公司 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及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8.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9.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股份具体用途、回购股份资 金来源进行合理调整; 10.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方法; 11.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或者其授权人士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具体事 宜; 12.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9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一)审议程序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信息披露情况 202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 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 易日(即 2024 年 10 月 18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2)。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0 月 18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公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 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本次回购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度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上述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10 三、债权人通知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后依法通知 债权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 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方案需征询债权人同意,存在债权人不同意而要求公司提 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 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三)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四)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 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11 (五)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停止回购行为,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