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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普医疗:关于“乐普转2”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4-05-21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4-055

 债券代码:123108          债券简称:乐普转 2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普转 2”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214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期: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 年 5 月 30 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4 年 5 月 31 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 6 月 3 日
    6、回售期内“乐普转 2”停止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 2024 年
3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本公司“乐普
转 2”当期转股价 28.39 元/股的 70%(即 19.87 元/股),且“乐普转 2”处于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乐普转 2”
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乐普转 2”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1、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回售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
股或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而调整
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
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
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
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
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乐普转 2”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 2024 年 3 月 30 日
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 28.39 元/股
的 70%(即 19.87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乐普转 2”回售条
款生效。
    2、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其中,i=1.50%(“乐普转 2”第 4 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3 月 30 日至
2025 年 3 月 29 日的票面利率),t=52 天(2024 年 3 月 30 日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算头不算尾,其中 2024 年 5 月 21 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50%52/365=0.214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乐普转 2”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14 元/张(含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境外投资
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
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
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
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171 元/张;②对于持有“乐普转 2”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规定),免征所得税,回售
实际所得为 100.214 元/张;③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
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0.214 元/张,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
    3、回售权利
    “乐普转 2”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乐普转 2”。“乐普转
2”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
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
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
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公司将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5 月 2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的回
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
(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
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乐普转 2”,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
年 6 月 3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乐普转 2”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乐
普转 2”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
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乐普转 2”回售的申请;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
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