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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2024-03-07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金星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纠纷案件中为原告;成都金星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成都金星作为原告起诉金额为 840.90 万元人民币;成都金
星作为被告涉诉金额为 1,4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及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及本年度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
的影响及具体的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控股子公
司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前期与成都金星少数股
东 Sanum-Kehlbeck GmbH & Co. KG、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
匀医药”)共同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
“《增资协议》”),由耀匀医药对成都金星进行增资,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拟接受增资暨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
资权的公告》和《关于修订并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
的公告》。
    《增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耀匀医药在其管理成都金星期间将增资 款合计
840.90 万元由成都金星银行账户划转至耀匀医药银行账户。公司、成都金星相关
人员对耀匀医药进行多次催告和协商,截至目前,耀匀医药未归还上述款项。具
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协议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
告》。
    成都金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成都金星诉耀匀医药关于股东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向成都金星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成都
金星也收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耀匀医药
就《增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关事项起诉成都金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提起诉讼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 159 号
     2、被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88 号 2 栋 21 层 7
号
     3、管辖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提起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作为原告的股东,在被告对原告进行管理期间,在被告的控制和授意下,
被告委派的管理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无正当理由无对价将原告账户上资金 转移到
被告账户上,向被告账户共转入 840.90 万元。截至起诉前,被告未对前述转账的
正当性和合理性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未返还该笔资金。被告的无正当理由占
用原告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立即返还 840.90 万元人民币,
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 840.90 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 840.90 万元人民币为基数,
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涉诉事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原告: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耀,执行董事兼经理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88 号 2 栋 21 层 7
号
     2、被告: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 159 号
     3、管辖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一审),尚未开庭
     (二)涉诉事项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耀匀医药为投资被告成都金星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共计 1,400 万元,但
被告至今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并为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已没有占有该款的
合法根据。被告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其拒不返还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损
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 14,000,000 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3年至
今,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9起,涉及总金额约4,930.14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2.23%。
     四、本次诉讼及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及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及涉诉事
项不会对公司2023年及本年度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
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成都金星《民事起诉状》;
     3、耀匀医药《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