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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国金证券关于莱美药业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3-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或“公司”)2021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莱美药业 2021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莱美药业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阎华通、王小江
      联系电话        021-68826021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莱美药业
      股票代码        300006
      注册资本        1,055,911,205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路 2 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B 栋
    主要办公地址
                      13 楼、15 楼、16 楼
     法定代表人       梁建生
     实际控制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崔丹
      联系电话       023-6730038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三、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 号)核准,莱美药业于 2021 年 3 月向广西梧州
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 股)243,67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4.45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084,331,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064,515,895.41 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到位情况
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
(2021)第 0021 号”《验资报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莱美药业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莱美药业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
荐股票发行上市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本次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
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
定价机制、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等;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5、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
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
层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
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
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相关重要事项,公司
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莱美药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
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莱美药业募集资金银行账户定期进行查询,不
定期查看和了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查阅会计师
出具的相关鉴证意见等,保荐机构认为,莱美药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阎华通、王小江




   保荐机构董事长:冉云

   (法定代表人)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