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4-10-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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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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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705-00004 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惠州亿
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的委托,为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现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就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授
予价格及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实行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
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
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授予价格及第四
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之目
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第三期激励计划、第四期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
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亿纬锂能第三期激
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授予价格及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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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与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相关事
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
来源与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了《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提交 2021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2.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第三期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第三期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
对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对第三期激励计划中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
第三期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于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第三期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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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第三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
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10.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来源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三期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与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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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来源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第三期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与授予
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与授予价格的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就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
批准。
(二)关于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了《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提交 2023 年 2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第四期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第四期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第四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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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6 日,公司对第四期激励计划中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对该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对第四期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
核查,认为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
案》《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第四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
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 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
案》《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对第四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调
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于调
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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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调整,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 202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1.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2.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第四期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股票来源
1. 调整原因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
实施第三期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原《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由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调整为公司从
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股普通
股股票。
2. 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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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之“二”调整前后具体内容
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授予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2)《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
数量和分配”之“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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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法”之“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6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6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7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除上述调整外,《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其他内容不变。相关调整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
《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调整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决定对第三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 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披露《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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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941,200.00 股后的 2,042,780,297.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3 年 6 月 1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截至前述公告披露之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
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4,957,761.00 股后的 2,040,763,736.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
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截至前述公告披露
之日,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第三期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第三期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2. 调整方法
第三期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 调整结果
因实施 2022、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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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P=P0 -V= 75.84-0.16-0.50=75.18 元/股(注: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
差异,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系根据《第三期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内容
1.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0 名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全部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742,400 股(其中首次 授予部分
357,400 股,预留授予部分 385,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2. 根据《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修订稿)》,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要求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亿
根据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营业收入实际 完成率
R=各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依据下表确定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
业绩完成情况 R≥100% 100% >R≥90% 90% >R≥80% 80% >R≥70% R<7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70% 0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实际达成率 R 未达到 70%,所有激励对
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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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公 司 经 审 计 的 2023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公 司 2023 年 营 业 收 入
48,783,587,175.86 元,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未达到 70%,公
司未满足第四期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因此,第一个归属期内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8,480,325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7,326,575 股,预留授予部分 1,153,750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9,222,725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系根据《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与授予价格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 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就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 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第四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3. 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来源与授予价格的事项系根据《第三期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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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4. 公司第四期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系根据《第四
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第四期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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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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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肖黄鹤
承办律师:
陈红雨
承办律师:
邓舒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