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 3 号中信时代 B 栋 15 楼 邮编:516003 网址:http://www.gdweilun.com 传真:0752-2119080 E-mail: weilun@gdweilun.com 电话:0752-2167800 第 1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伟伦惠法意第 217 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亿纬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 和《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所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 书面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第 2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据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亿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63),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 公告暨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4-172)。 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内容,并已于会议召开前 十五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3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在惠州 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公司总部 13 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 合计 5 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80,764,70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 2,045,721,497 股的 38.1657%。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签名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 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第 4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3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80,27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045,721,497 股的 8.812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 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38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180,27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045,721,497 股的 8.8125%。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调整向贝特瑞(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对子公司亿纬亚洲提供担保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4、审议《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同,未 有修改和变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第 5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亿纬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贝特瑞(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960,349,38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8%; 反对 579,72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 弃权 114,4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9,584,67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0%; 反对 579,72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6%; 弃权 114,40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亿纬亚洲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50,100,953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14%; 反对10,813,455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2%; 第 6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弃权129,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69,336,24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02%; 反对10,813,455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2%; 弃权129,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0,010,193 股, 表决结果为: 同意 196,095,92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30%; 反对 690,577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3%; 弃权 3,223,692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8%。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364,53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288%; 反对 690,577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31%; 弃权 3,223,692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第 7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 957,249,19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52%; 反对 678,42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6%; 弃权 3,115,892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 176,484,48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53%; 反对 678,426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3%; 弃权 3,115,892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同意957,272,23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76%; 反对645,378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2%; 弃权3,125,892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为: 第 8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同意176,507,53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81%; 反对645,378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0%; 弃权3,125,892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亿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规定,会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字盖章页) 第 9 页 共 10 页 法律意见书——亿纬锂能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曾学智 何书策 见证律师: __________ 李敏仪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