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11-23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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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 3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5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 6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 7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 7
第八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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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
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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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
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
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该遵守募集资金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
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并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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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
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
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
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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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条 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
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委托
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
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负责委
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
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
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在购买或者赎回委托理财产品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通报
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名称、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积极配合证券
事务部履行相应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
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及时回
收本金及利息。
第十三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批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
财务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委托理财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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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财务部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
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
理财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
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如发现受托人
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可能影响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时,财务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如
预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以便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汇总及执行情况、投资盈亏情况、风
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依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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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的购买情况或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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