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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银江:银江技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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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腾先生
主持会议。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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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浙江
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中国智谷富春园区 A2 幢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56,753,4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25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9,325,2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5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8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28,2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6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8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5,242,0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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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1.00 审议《关于新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关于新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626,9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0.1430%;反对
30,611,25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9.5283%;弃权 515,2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328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115,6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6316%;反对 30,611,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837%;弃权 5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7%。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
独计票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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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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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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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睿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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