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 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42 层(110063) 42F,Tower1,Forum 66 Office Building,No.1 Qingnian Street,Shenhe District Shenyang,China 110063 Tel:8624-3985265 23985275 Fax:8624-23985573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3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沈阳市浑南新区 全运路 33 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琨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合计449,812,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名, 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43,198,56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8.5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613,5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份的0.4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905,53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0.83%。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为: 序号 提案名称 1 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上述议案中第 2、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 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号 关于补选第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七届监事会 网络投票情况 5,713,265 855,365 44,900 1 非职工代表 合计 448,911,831 855,365 44,900 监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2,005,265 855,365 44,900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公司章 网络投票情况 6,346,082 267,448 0 2 程》部分条 合计 449,544,648 267,448 0 款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2,638,082 267,448 0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独立董事 网络投票情况 1,483,168 5,085,462 44,900 3 工作细则》 合计 444,681,734 5,085,462 44,900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7,775,168 5,085,462 44,900 4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专 网络投票情况 1,483,168 5,085,462 44,900 门委员会实 合计 444,681,734 5,085,462 44,900 施细则》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7,775,168 5,085,462 44,900 议案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关联交易 网络投票情况 1,483,168 5,085,462 44,900 5 管理制度》 合计 444,681,734 5,085,462 44,900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7,775,168 5,085,462 44,900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募集资金 网络投票情况 1,483,168 5,085,462 44,900 6 使用管理办 合计 444,681,734 5,085,462 44,900 法》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7,775,168 5,085,462 44,900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董事会议 网络投票情况 1,483,168 5,130,362 0 7 事规则》的 合计 444,681,734 5,130,362 0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7,775,168 5,130,362 0 关于修订 现场投票情况 443,198,566 0 0 《对外担保 网络投票情况 1,509,168 5,059,462 44,900 8 管理制度》 合计 444,707,734 5,059,462 44,900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7,801,168 5,059,462 44,90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