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11-20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符合《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者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