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7 证券简称:华谊兄弟 公告编号:2024-104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9 层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王忠军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966 人,代表股份 438,631,29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8094%,其中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 共计 964 人,代表股份 52,994,9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2 人,代表股份 385,636,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99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964 人,代表股份 52,994,97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1.910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 1 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1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8,631,296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429,210,9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8524%;反对 8,755,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961%;弃权 664,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574,6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2%;反对 8,755,68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1%;弃权 664,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5%。 本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 2 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2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8,631,296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428,556,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032%;反对 8,843,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162%;弃权 1,230,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2,920,404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1%;反对 8,843,58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62%;弃权 1,230,9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6%。 本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审议议案 3 时,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议案 3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8,631,296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同意 428,649,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7243%;反对 8,763,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980%;弃权 1,218,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7%。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3,013,104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2%;反对 8,763,68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0%;弃权 1,218,1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7%。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武惠忠律师、王晓雪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