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042024-04-27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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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
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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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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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受
理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
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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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 至第十七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
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
补亏损的(仅以现金方式分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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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
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
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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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
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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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织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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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
“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
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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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
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
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
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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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
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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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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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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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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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件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件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上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
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
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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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重
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
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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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节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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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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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收入视为第四十条 和第四十一条 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
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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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照第四十条 或者第四十一条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四十条 或第四十一条 规定。
已按第四十条 或第四十一条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
易额,适用第四十条 或第四十一条 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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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
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办法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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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条 标准的,适用上条
规定。
已按照上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
变动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
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
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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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
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时,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破产
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
破产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
露和股份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办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后,及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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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
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
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五)董事会秘书向符合条件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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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三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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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
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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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3.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
检查的情况。
(二) 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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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
公开重大信息;
6.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办法、促使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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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
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
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
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披露事项。
(六)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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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时;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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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
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
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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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
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
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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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
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
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
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
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
对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
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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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
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八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
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履
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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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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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
关业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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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
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
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本办法。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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