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42024-04-27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阳普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豁免前述的通知时限,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前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通讯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以上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晰,发表的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公
司应当就各独立董事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及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