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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普医疗: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42024-04-27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关联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 条

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
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项制度第八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

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

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度

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