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集团:关于九洲转2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2024-02-20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洲转2预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040,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2.债券代码:123089,转债简称:九洲转 2
3.转股价格:5.57 元/股
4.转股时间:2021 年 6 月 2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0 日
5.根据《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相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
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已有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预计将触发“九洲转 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若触发条件,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11 号”文同意注册,哈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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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集团”)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00 亿元。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0 年 12 月 18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
不足 5.00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5.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1 月 8 日起在深交
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九洲转 2”,债券代码 123089。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
的有关约定,“九洲转 2”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2 月 25 日)起满
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6 月 25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6
年 12 月 20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三)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公司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8.00 元/股。因 2020 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2021 年度分红派息、2022 年度分红派息,调整后转股价格为 5.57
元/股(生效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与可能触发情况
公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向下修正条款如下: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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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可能触发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说明
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九洲转 2”当期转股价格(5.57 元/股)的 85%(即 4.7345 元/股)的
情形。若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有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低于 4.7345 元/股,将
触发“九洲转 2”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 5 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
示性公告。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
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
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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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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