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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集团: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2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
构”)作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公司”)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
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威、陈超
项目联系人            杨威
联系电话              010-59026943
                                     1
是 否 更 换 保 荐 机构 或
                          否
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40.SZ
总股本                         587,690,394 股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609 号 1#厂房
主要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609 号 1#厂房
法定代表人                     李寅
实际控制人                     李寅、赵晓红
联系人                         李真
联系电话                       0451-5877131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01 月 0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监管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
监管机构的审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
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
               不适用
更及理由
               1.2022 年 6 月 16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30 号)。因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
2.报告期内中国
               会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业务收入
证监会和本所对
               5,660,377 元,并处以 11,320,754 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或者其
               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中德证
保荐的公司采取
               券已缴纳罚没款。
监管措施的事项
               2.2023 年 6 月 2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
及整改情况
               具的《关于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2023]90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
               控制度不健全、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等事项,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3
                管措施。
                3.2023 年 9 月 11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中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7 号),因中德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部分撤否
                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 IPO 项
                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部分项
                目申报文件修改后未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且部分投行项目聘
                请第三方未严格履行合规审查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
                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对
                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
                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
               无
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
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
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


                                  4
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