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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2024-02-06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
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
及监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
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
事: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
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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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知悉
的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政
府主管机关披露该等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
        2.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3.公众利益有要求;
        4.该监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八)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
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九)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收到书面辞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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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之日起 2 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应当在股东大会委任继任监事后方能
生效;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而离职,应向监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而离职,其对公司和股
东所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
时间内,以及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机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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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 2 名成员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另 1 名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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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
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
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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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
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或监事会主席签
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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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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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亲自或安排工作人员对现
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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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在最近一次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
求参加前次会议的监事补签前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
录。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
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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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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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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