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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科科技: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4-0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朗科科技”)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
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配
    1、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需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
    2、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票股利分配
    在满足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
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同时在召开股东
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
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