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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台基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7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
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工
作效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审核意见。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委员均由董事担任。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
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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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公司重大投资的评审工作,
并向战略委员会履行报告职责。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
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收集、
提供和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投资
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协商和起草的协议、合同、
章程等资料上报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评审小组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
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审核,
将审核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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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长或 1/3 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事项时,非关联委员不得委托关联委员代为出席;关联
委员也不得接受非关联委员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委员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委托;
    (三)委员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有关委员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委员不得接受超过两名委员的委托,委员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委员委托的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相关委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
员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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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中介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
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安排,会议应当
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须经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
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事项
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司法机关或
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或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并报请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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