琏升科技: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04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4-116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先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4 年 10 月 18 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7)。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下午 14:50 起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
观日路 8 号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特定时间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等各相关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6 人,代表股份 122,544,97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94,446,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5.46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 28,098,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8 人,代表股份 46,826,5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8,727,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 28,098,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753%。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
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1,645,1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657%;反对 880,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4%;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926,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0784%;反对 880,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801%;弃权 1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1,593,46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2236%;反对 915,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2%;弃权 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87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680%;反对 915,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553%;弃权 3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卓漫桦律师、邱世豪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