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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宝: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4年3月)2024-03-21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中青
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
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
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及时、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
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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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

部、董事会办公室各备案一份。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在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
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
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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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公司

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九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

付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内
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
批。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和权限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
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

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 限和相
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
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程序
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
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规定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

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
的指示时,应当对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方清单,审查资金支出对象是否属
于公司关联方。如果资金支出对象属于公司关联方,则应进一步审查该关联方是
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员工,如果该关联方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公司的员工,则应审查该资金的用途。


    对于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的关联方报销因从事公司正 常业务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借支备用金等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财务

人员可以按照公司报销费用和借支资金的有关制度给予报销或借支。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外
支付资金的指示时,经审查资金支出的对象属于关联方,则公司的财务人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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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下列文件,且经审查,下列文件排列在后的文件不违背排列在前的文件时
方可按照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指示向关联 方支付

关联交易的资金:


    1、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关于批准该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以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2、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


    3、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审批单。


    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或者违背相应的
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规定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 议向财
务人员做出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指示,公司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

用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

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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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

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

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
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
内偿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司法
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进行司
法冻结。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
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
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第二十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股东应依法
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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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
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对报送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如果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应将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签署的汇总表上

报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
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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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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