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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青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2024-03-21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

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公司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
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2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
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3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
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有关议案请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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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

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 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
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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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并切实履行以

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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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能如期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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