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青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3月)(1)2024-03-21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

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
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年报制作、信息披

露有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深圳中青
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

                                     2
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

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更正及披露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3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情况,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提交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
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或最近
预计的报告期盈亏性质(包括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发生变化、

期末净资产发生方向性变化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对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4
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5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