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乾】常法 20240220 - 026 号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总部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财富中心 A 座 41 层 电话:010-61006366 网址: http://www.qianchenglaw.com 1 致: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邦达环保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3:00 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及从巨潮资 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到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 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2 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且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 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同时,《会议通 知》写明:于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 东。 本次股东大会共 8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 案》、《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3 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告。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开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 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71,594,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82%。经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485,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06%。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二)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6,485,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06%。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4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 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5 (三)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 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情形。 2、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因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通过现 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56,485,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506%。中小 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 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 弃权股 议案名称 股东类型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号 数 关于《2023 年年 合计 294,928,299 33,151,826 0 度报告》及《2023 1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小股东 23,334,083 33,151,826 0 的议案 关于《2023 年度 合计 328,014,025 66,100 0 2 财务报告》的议案 中小股东 56,419,809 66,100 0 关于《2023 年度 合计 328,014,025 66,100 0 3 董事会工作报告》 中小股东 56,419,809 66,100 0 的议案 关于《2023 年度 合计 328,014,025 66,100 0 4 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中小股东 56,419,809 66,100 0 关于 2023 年度利 合计 294,928,299 33,151,826 0 5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中小股东 23,334,083 33,151,826 0 6 关于修订《独立董 合计 324,691,151 3,388,974 0 6 事工作制度》的议 中小股东 53,096,935 3,388,974 0 案 关于 2023 年度计 合计 294,928,299 33,151,826 0 7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议案 中小股东 23,334,083 33,151,826 0 关于修订《公司章 合计 328,014,025 66,100 0 8 程》的议案 中小股东 56,419,809 66,100 0 上述议案中第 1-7 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逐项表决通过;第 8 项属于“特 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4 年 5 月 15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