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关于“万顺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4-07-15
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23012 债券简称:万顺转债
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 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顺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12
(二)“万顺转债”当前转股价格:5.92 元/股
(三)“万顺转债”到期日: 2024 年 7 月 20 日
(四)“万顺转债”兑付债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9 日
(五)“万顺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06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
税)
(六)“万顺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七)“万顺转债”摘牌日:2024 年 7 月 22 日
(八)“万顺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2024 年 7 月 16 日
(九)“万顺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2024 年 7 月 1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万顺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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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35 号)核准,汕
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公开发行了 950 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9.5 亿元。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18 年 7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20 日。万顺转债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
易,债券简称“万顺转债”,债券代码“12301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现将“万顺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
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为“万顺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06 元/张(含最后一
期利息,含税)。
二、可转债到期日及兑付债权登记日
“万顺转债”到期日为 2024 年 7 月 20 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万顺转债”
全体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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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转债到期兑付价格及资金发放日
“万顺转债”到期兑付价格为 106 元/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
“万顺转债”当前转股价格为 5.92 元/股。
五、可转债兑付方法
“万顺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机构划入“万顺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万顺转债”摘牌日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自 2024 年 7 月 22 日起,
“万顺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万顺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最后一个交易日,
可转债简称为“Z 顺转债”。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万顺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
件将“万顺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七、关于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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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
司将按照按债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年票面利率 2.00%)的价格赎回未
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万顺转债”赎回金额为人
民币 106.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5.60 元(税后)。上述
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如纳税
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
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
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万顺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
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万顺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6.00 元
(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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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应纳税义务。
八、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广东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
联系人:黄薇、杨时哲
联系电话:0754-83597700
联系传真:0754-83590689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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