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7 证券简称:万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23085 债券简称:万顺转 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 下午 14:30 在广东省汕头保税区万顺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 253,935,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889,442,740 股(指剔除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的总股本,下同;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910,647,269 股,回购股份 21,204,529 股)的 28.5499%。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4 人,代表股份 9,107,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的 1.023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35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3,042,6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9.5739%。其中,中小投资 者及授权代表共计 355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915,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3.700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9,182,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5324%;反对 2,827,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749%;弃权 1,033,0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7%。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081,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138%;反对 3,607,4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714%;弃权 1,354,1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8%。 -2-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978,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4551%;反对 2,763,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505%;弃权 1,300,5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851,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36%;反对 2,763,336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53%;弃权 1,300,54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9512%。 (四)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9,792,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7645%;反对 2,334,1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8874%;弃权 915,7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1%。 (五)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820,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950%;反对 2,838,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792%;弃权 1,383,11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 -3- 上述议案中,议案二、四、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张圣怀律师、冯玫律 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