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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1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议事规则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
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
作经验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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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审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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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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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
经全体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经与会全体委员同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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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告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提前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
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
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议事规
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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