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4-038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年4月12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80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0.24%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3.75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东
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2024
年4月12日,以13.7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69名激励对象授予3,8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2、2024 年 3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东方财富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1
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
4、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
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3.75 元/股的价格向 8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除此以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它
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首次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
件的 8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相关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4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3,8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
3、授予人数:869 人
4、授予价格:13.7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
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若本条款规定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
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一个归属期 50%
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 50%
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若限制性股票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则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将其作废失效。
7、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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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 2 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
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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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
数划分为 2 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
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次激励计
划。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 获授数量 占授予权益 占草案公布时
职务
姓名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郑立坤 副董事长、总经理 250 6.25% 0.02%
陈凯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100 2.50% 0.01%
董事、副总经理、
黄建海 100 2.50% 0.01%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程磊 副总经理 100 2.50% 0.01%
杨浩 合规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60 1.50% 0.00%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
3,190 79.75% 0.20%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6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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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 200 5.00% 0.01%
合计 4,000 100.00% 0.2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
20%;
2、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二位小数。
五、实施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首次授予日起至归属完成之日之间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首次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产生的费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
排的比例摊销,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800 2,151 1,026 922 203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摊销费用对有效期年内净利润有所
影响。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优化
经营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上述成本摊销测算对公司经
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前六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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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
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中无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以 2024 年 4 月 12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向
8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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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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