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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2024-05-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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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
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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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
不对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
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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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2024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年3月30日,公司公告了《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
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5、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明确了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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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
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

     2024年4月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
派预案》,以总股本15,785,542,47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0.40元。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P=P0-V=(13.75-0.04)元=13.71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和调整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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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和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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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雷丹丹     律师




负责人:
               徐 晨     律师                            徐雪桦      律师